杭锦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8-30
为鼓励外商(含港、澳、台商)来杭锦旗投资办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由地方财政第一第二年全部退还其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第三至第五年退还其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0%的税款,此后退还其已缴纳企业所得税30%的税款。
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产业,投资100万美元以上以及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提度起,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由地方财政返还50%。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按税法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返还。
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在经营期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非从事运输业的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对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原材料生产、文化、旅游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建厂用地,凡占用国有土地的,在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免缴或返还土地出让金;租赁集体土地的租赁费也可给予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中需要短期周转金和其他必要的信贷资金,可以优先贷放。